9月27日动静,亿邦动力网获悉,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门径》,对新海关稽查条例涉及的具体操作法式、权力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对进出口企业来说,该条例最主要的部门是对企业自动披露轨制作出细化和弥补划定。
条例明确了自动披露的认定尺度、执行法式和功令责任,加强自动披露轨制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和鼓励企业增强自我经管、自动纠错。《实施门径》明确了进出口企业、单元向海关自动披露的形式为书面提交呈报,并对呈报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自动披露的企业、单元,海关该当从轻、减轻或不予惩罚;对自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元,海关或许减免滞纳金。
其次,条例对托付专业机构有关划定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海关托付专业机构的规模、托付格局、功令后果等内容,管理具体操作问题,提高海关托付社会力量协助经管的效能。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规范了稽查法式,针对当前稽查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稽查管辖、稽查人员法律资格经管、终结稽查法式、稽查文书确认、签收等内容,厘清了各方的权力义务,加强法律法式的规范性。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门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门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功令、行政律例,拟定本门径。
第二条《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划定的与进出口货色直接有关的企业、单元包孕:
(一)从事对外商业的企业、单元;
(二)从事对外加工商业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营业的企业;
(四)利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色的企业、单元;
(五)从事报关营业的企业;
(六)进出口货色的现实收发货人;
(七)其他与进出口货色直接有关的企业、单元。
第三条海关对与进出口货色直接有关的企业、单元(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元)的下列进出口举动实施稽查: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色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色的进口、利用、保留、修整、加工、发卖、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色的利用、经管;
(七)其他进出口举动。
第四条 海关按照稽查工作需要,或许过程实地查看、走访咨询、书面函询、收集查询拜访和托付查询拜访等格局向有关行业协会、当局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开展商业查询拜访,收集下列信息:
(一)当局部门监视经管信息;
(二)特定行业、企业的首要状况、商业老例、出产经营、市场布局等信息;
(三)特定商品的布局、成份、品级、功能、用途、工艺流程、工作道理等手艺指标或者手艺参数以及价钱等信息;
(四)其他与进出口举动有关的信息。
有关当局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该当共同海关商业查询拜访,供给有关信息。
第二章 账簿、单证等资料的经管
第五条进出口企业、单元该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以及其他有关功令、行政律例的划定设置、编制和保管管帐账簿、管帐凭证、管帐报表和其他管帐资料,创设内部经管轨制,真实、精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举动。
进出口企业、单元该当编制和保管或许反映真实进出口举动的原始单证和记录等资料。
第六条进出口企业、单元该当在《稽查条例》第二条划定的刻日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营业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或者电子数据。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七条 海关稽查由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实施。被稽查人注册地与货色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纷歧致的,也或许由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海关实施。
海关总署或许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实施跨关区稽查。直属海关或许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在本关区规模内实施稽查。
第八条海关稽查该当由具备稽查法律资格的人员实施,实施稽查时该当向被稽查人出示海关稽查证。
第九条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该当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海关不经事先通知实施稽查的,该当在起头实施稽查时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第十条海关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该当回避:
(一)海关稽查人员与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首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海关稽查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短长关系的;
(三)海关稽查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海关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被稽查人有合法来由,或许对海关稽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但在海关作出回避决议前,有关海关稽查人员不绝止执行稽查使命。
第十一条海关稽查人员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管帐账簿、管帐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首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以下统称被稽查人代表)该当参与,按照海关要求如实供给并协助海关工作。
对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的,被稽查人代表该当在确认复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复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候以及“本件与原件一致,查对无误”,并签章。
被稽查人以外文记录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该当供给契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被稽查人哄骗争论机、收集通信等现代信息手艺手段进行经营经管的,该当向海关供给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电子数据,并按照海关要求开放相关系统、供给利用申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对被稽查人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的,该当注明建造方式、建造时候、建造人、数据内容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并由建造人和被稽查人代表签章。
第十三条被稽查人地点场合不具备查阅、复制工作前提的,经被稽查人赞成,海关或许在其他场合查阅、复制。
海关需要在其他场合查阅、复制的,该当填写《海关稽查调审单》,经两边清点、查对后,由海关稽查人员签名和被稽查人代表在《海关稽查调审单》上签章。
第十四条 海关稽查人员进入被稽查人的出产经营场合、货色存放场合,查抄与进出口举动有关的出产经营状况和货色时,被稽查人代表该当参与,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场合、搬移货色,开启、重封货色的包装等。
查抄成绩该当由海关稽查人员填写《查抄记录》,由海关稽查人员签名和被稽查人代表在《查抄记录》上签章。
第十五条海关稽查人员扣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该当建造《扣问笔录》,并由扣问人、记录人和被扣问人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海关实施稽查时,或许向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元收集与进出口举动有关的资料和证实材料,有关企业、单元该当共同海关工作。
第十七条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附属海关关长核准,海关或许凭《协助查询通知书》向贸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稽查人的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海关实施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窜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附属海关关长核准,或许查封、收禁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海关实施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色有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功令、行政律例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附属海关关长核准,或许查封、收禁有关进出口货色。
海关实施查封、收禁该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有关功令、行政律例。
第十九条被稽查人有《稽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该当制发《海关期限矫正通知书》,见告被稽查人矫正的内容和刻日,并对矫正状况进行查抄。
被稽查人过期不矫正的,海关或许依据海关相关划定调整其信用品级。
第二十条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或者少征、漏征税款的,该当书面收罗被稽查人定见,被稽查人该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版面定见送交稽查组。
第二十一条稽查组实施稽查后,该当向海关报送稽查呈报。海关该当在收到稽查呈报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附属海关关长核准,海关或许终结稽查:
(一)被稽查人下落不明的;
(二)被稽查人终止,无权力义务承受人的。
第二十三条海关发现被稽查人未按照划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窜改、毁弃账簿的,该当将有关状况传递被稽查人地点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财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海关实施稽查时,或许托付管帐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备管帐、税务等相关天资和能力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经海关承认后或许作为稽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被稽查人托付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许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海关托付专业机构的,两边该当签定托付和议,明确托付事项和权力义务等。
专业机构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违反保密商定等景象的,海关该当如实记录,作出响应惩罚,并或许传递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
第四章 自动披露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企业、单元自动向海关书面呈报其违反海关监管划定的行为并接管海关处理的,海关或许认定有关企业、单元自动披露。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除外:
(一)呈报前海关已经把握违法线索的;
(二)呈报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呈报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进出口企业、单元自动披露该当向海关提交账簿、单证等有关证实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负责。
海关该当核实自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元的呈报,或许要求其弥补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对自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元,违反海关监管划定的,海关该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违法行为轻细并实时改正,没有造成风险后果的,不予行政惩罚。
对自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元,海关或许减免滞纳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门径所划定的“日”均为天然日。文书送达或者时代起头当日,不争论在时代内。时代届满的最后一日遇休憩日或者法定节沐日的,该当顺延至休憩日或者法定节沐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被稽查人拒绝签收稽查文书的,海关或许邀请见证人参与,申明状况,注明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和至少两名海关稽查人员签名,把稽查文书留在被稽查人的出产经营场合。海关也或许把稽查文书留在被稽查人的出产经营场合,并采用摄影、录像等格局记录全过程,即视为被稽查人已经签收。
第三十条被稽查人代表对相关证据材料不签章的,海关稽查人员该当在相关材料上予以注明,并由至少两名海关稽查人员签名。
海关实施查阅、复制、查抄时,被稽查人代表不参与的,海关该当注明事由和日期,并由至少两名海关稽查人员签名。
第三十一条本门径所划定的签章,是指被稽查人代表签名或者加盖被稽查人印章。
第三十二条本门径所划定利用的稽查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发布。
第三十三条本门径由海关总署负责解说。
第三十四条本门径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2000年1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7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门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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