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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双11虚构商品原价被判三倍补偿消费者
发布时间:2016-12-28

  12月28日动静,首都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终审审结一网店虚构商品原价遭索赔案,该案原告消费者的三倍索赔恳求获得法院撑持。

  

 

  认为网店存在价钱欺诈,王密斯将某网店告上法庭索要三倍补偿,二中院终审驳回网店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网店向王密斯付出10.8万元补偿款的判决。

  2014年11月11日,王密斯花3.6万元过程网店 “【11.11购物狂欢节】采办1块原价为7.2万元的某名牌18K金男表118.860”。第二天,王某申请退款,退款原因标注为“拍错了/订单信息错误”,退款申明标注为“商品价钱存在虚构原价的欺诈行为”,退款状况为“退款成功”。2015年6月24日,网店地点区成长和鼎新委员会作出了《价钱举报处理成绩见告书》,对网店上述行为赐与警告并惩罚款1万元的行政惩罚。

  后王密斯告状到一审法院,恳求判令网店退还3.6万元并补偿10.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网店不服,以“王密斯并非真正的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其采办涉案商品不是为了糊口消费而采办,明明的属于盈利而采办,本案不该当合用《消费者权益护卫法》;一审对原价的认定存在功令合用错误;成长和鼎新委员会的行政惩罚结论不及在案件中直接合用;未组成价钱欺诈不该承担三倍的补偿责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针对网店的上诉来由,王密斯辩称,在网店没有证据证实本身存在转手经营的状况下,该当认定本身的消费者身份。何况本身采办手表的念头和目的不该影响消费者身份的认定。网店存在标示虚伪原价的有心。行政机关对价钱违法行为的认定或许作为民事案件的根基依据。

  二中院审理认为,网店没有供给充实的证据证实王密斯采办涉案产物不是出于糊口消费的目的,故对王密斯采办涉案商品的身份认定为消费者。案件合用《消费者权益护卫法》。

  二中院鉴定,网店的上诉恳求均不及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楚,合用功令准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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